中华民主共和国立宪和构建法系之总纲

中国在经历了共产党灾难性的统治以后,全社会人文价值观念遭到毁灭性的损坏,民众普遍缺乏对现代政治常识的基本认识,给实施民主宪政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建构新中国(中华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充分考虑这个基本国情,应该十分清楚明白的告诉国民,国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政治资格不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经济地位而有任何不平等或歧视的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能仅仅是保护每一个具有一般政治权利资格的国民的个人生命、财产、自由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的权利不受侵犯;政府的工作职能只是用法律授予的权力来维护公平和救助弱者。所以,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绝对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为目标。

现代政治文明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进步,各先进国家现行法律体系都有卓越的成果。中华民主共和国应该在充分吸纳消化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全部重建法律体系。根据中华民国和其他先进国家的宪政完善过程和现今运行状况,中华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应该以成文法为立法基础、判例法为运行的重要补充来建构。

个人私权、契约法则、正义原则(注)是国家造法的公理性依据,宪政治理、人民自治是国家造法的定理性基础。代议立法、民主选举、国民参审和通过言论自由发表意见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四大基石,是主权在民的直接体现。

现代国家政体有共同的基本标志,新建国体的政治应该追求集成已经达成的共识和最先进的章制。第一,公认普世价值;第二,权力分立,互相制衡;第三,司法独立,违宪追究;第四,有限责任政府;第五,议会财政;第六,宪法保证多党竞争执政;第七,自由市场经济;第八,军队属于国家,效忠宪法;第九,言论新闻自由;第十、尊重科学,保护环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部法律构造的核心依据 。中华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以后称吉版草案)试图至少提供一种可以让立宪代表们参考的资料。

 

注:涵盖政治与经济的完整的正义原则由罗尔斯经典表述。参阅何怀宏译《正义论》

关于民治联盟

推翻共产党,建立新中华。
此条目发表在宪法讨论分类目录。将固定链接加入收藏夹。